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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 时间:2014-03-26]
      2013121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从殡、葬、祭和宣传引导等方面,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

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殡葬相关政策

    党员、领导干部的丧葬活动要按照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本辖区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不得提供给本辖区村民外的人群,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墓墓穴面积建设标准: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规定,凡具有云南省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可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一次性领取火化补助1000元。

火化补助办理程序:火化补助对象火化后,由丧属向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申请表》;

2. 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重点抚恤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已加盖死者死亡注销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

5.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其生前所在村委会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申请书。

县(市、区)民政局审核以上证明材料后,一次性发给火化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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